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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 5月1日起施行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4/2/27     瀏覽次數(shù):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將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應當開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七類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并將其統(tǒng)稱為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yè)、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家庭農場、畜禽屠宰廠(場、點);原糧、政策性糧食經營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口商;食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批發(fā)銷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實行統(tǒng)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yè);中型及以上餐飲服務單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連鎖餐飲企業(yè)、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養(yǎng)老機構食堂、醫(yī)療機構食堂。

辦法要求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產品銷售交付時實施源頭賦碼,并分類規(guī)定了相應錄入或者接受確認追溯信息的義務。

辦法將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類別品種作出調整,由省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農業(yè)農村、海洋與漁業(yè)、糧食和儲備等相關部門,明確實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具體類別品種;同時,規(guī)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源頭賦碼,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tǒng)按照編碼規(guī)則生成追溯碼,追溯碼應當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以及餐飲服務等環(huán)節(jié)傳遞,實現(xiàn)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行信息追溯。

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辦法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錄入追溯信息、接收確認追溯信息或者錄入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農業(yè)農村、海洋與漁業(yè)、糧食和儲備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規(guī)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按照規(guī)定錄入追溯信息、接收確認追溯信息、查驗確認追溯憑證,視為履行了相應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義務,有關部門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紙質方式履行相應義務;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錄入或者接收確認了與進貨查驗相關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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